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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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 所需资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办事时限
  • 补充说明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贵州省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1、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或在12123上提交电子委托。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收费标准

    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摩托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汽车反光号牌 10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 50元/面;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反光号牌 40元/副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和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

    临时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5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补充说明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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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办事时限
  • 补充说明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3、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遗失一部份的,还应提供剩余的全部部份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或在12123上提交电子委托。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三步:到牌证窗口领取行驶证。

    收费标准

    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10元/证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补充说明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 备案对象
  • 备案对象
  • 备案时间
  • 备案方式
  • 所需条件
  • 所需材料
  • 咨询电话
    备案对象

    经营性停车场,即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根据《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停车场无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一)非经营性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

    (三)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备案对象

    经营性停车场,即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根据《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停车场无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一)非经营性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

    (三)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备案时间

    新建停车场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车场停业、歇业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停车场停业、歇业7日前向原备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备案方式

    (一)线上备案网站

    https://weixinapp.gyszhjt.com:8890/

    (二)线下咨询地点

    贵阳市政务大厅市交委窗口、各区(市、县)政务大厅交通窗口。

    所需条件

    停车场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停车场管理”等相关业务。

    如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停车场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备案。

    建筑式停车场需完成竣工验收(包含排水、消防等)。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营运时间1年以上且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临时停车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贵阳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并接入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建。 

    所需材料

    (一)基本信息:停车场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地址、地址定位、经度、纬度。

    (二)工商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

    (三)人员信息: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方式、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的材料,需要盖企业公章证明书)、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证明材料(证明企业联系人身份的材料,需要盖企业公章证明书)。

    (四)建设信息:已建设实时动态信息系统,需要填写实时动态信息系统访问地址,上传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界面截图;建筑式停车场需上传竣工验收相关证明(包含排水、消防等)。

    1.停车场类别:服务对象、建筑性质、空间类型、是否机械类停车场、建筑用途。

    2.停车位建设:停车泊位总数、地面停车位数、露天停车位数、室内停车位数、地下停车位数、人防停车位数、机械类车位数、自走类车位数、有无障碍停车位、包含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3.停车场设施:是否有充电桩设施。

    4.停车场收费:计费方式、费用减免、费用减免说明、收费公示牌。

    (五)资料信息

    1.平面示意图:整体描述停车场区域的结构布局,可以看到出入口、出口位置、多少个停车位及进出通道位置等关键信息,重点地方需要标注尺寸。

    2.交通组织图:标识停车场内部的不同区域分布和组织,并针对不同的停车服务对象标识出对应的车流、人流等交通组织方式。

    3.出口照片、入口照片、内部照片、外部周边环境照片、消防设施照片、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承诺书。

    请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

    0851-8483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