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部门网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市级政府网站
- 各区县政府网站
主 办: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4616600 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9号 邮编:550014
承 办:贵阳市白云区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851-84833799 地址:贵阳市白云区行政中心二期图书馆综合楼 邮编:550014
备案信息(英文域名):黔ICP备05002762号-1 备案信息(中文域名):黔ICP备05002762号-2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符合《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 居住半年以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 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1)城镇女 40 至 55 周岁,男 50 至 60 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⑤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 3 张;
(4)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①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②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③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及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复印件);
④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⑤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⑥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⑦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白云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过表格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21〕57号)、《关于修改<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11〕16号)
自主创业补贴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提供的财政支持。
自主创业补贴的申领条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同一创业者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已申领过其他创业补助的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亦可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可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乡镇)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同时,还需按照身份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4)创业者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人社通〔2020〕9 号)
区就业中心0851-84409415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城镇常住人员,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就业创业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