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3〕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处置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贵安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贵安新区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市卫生健康局提供技术人才和处置队伍支撑,与贵安新区建立协作处置机制。食品安全事件、核辐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按照《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科学、高效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快速调集应急力量,按照“早、小、严、实”原则,规范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分区、精准施策。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区施策要求,精准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区、个人“四位一体”,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各项综合性应急防控措施。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市、县);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1)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毒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
(12)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3)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
(4)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市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区(市、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筑城海关、贵阳龙洞堡机场、贵阳北站、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车务段、武警贵阳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局代章。指挥机构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文件适时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指挥长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负责下达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命令;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负责协助指挥长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感染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信息资料(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与演练;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统筹协调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网络舆情事件调查处置。
市应急局: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防控管理,与疾控、市大数据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疫区开展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疫情发展情况,对进出疫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畅通;依法打击和查处涉疫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供应保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指导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下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大数据局:与公安、疾控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针对流行病学调查需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持工作内容;提供数据分析、模型预测、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预防和减少有毒物污染环境的工作。
市交委:协调开通高速公路收费站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负责组织车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转运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场站规范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及疫情处置技术指导工作,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指导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捕杀畜禽并作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畜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农村采取防控措施,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市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管理疫情应对期间市级粮食、食盐、冻猪肉等各项相关物资储备,做好保障供应,有效储备、精准调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配合防疫主管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相关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配合专业部门开展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陆生野生动物为介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业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生活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为参保者的疾病风险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增进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和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筑城海关:负责组织做好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贵阳龙洞堡机场: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涉疫物品及环境消毒消杀,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送。
贵阳北站、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车务段:负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火车、高铁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涉疫物品及环境消毒消杀,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输。
武警贵阳支队:负责全市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员排查、管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2.2区(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市、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市、县〉)参照市级模式,组建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属地职责,落实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应急指挥部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3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全市统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3.1.2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药监、海关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1.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日常监测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风险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分析研判意见,预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应发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一级(红色)预警信息,需同时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再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由区(市、县)负责发布;涉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区(市、县)需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3.3.3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的变化或消除,以及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认定可进行预警调整的其他情形,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并调整或解除预警应对措施。
3.4报告
3.4.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2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4.3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乡镇(街道)或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快速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
4.2扩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后果,结合可动员的应急能力和预期效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区响应”原则,开展扩大响应处置。
4.2.1分级负责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市、县)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市、县)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市卫生健康局视情况给予业务指导。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统一指挥下,由市应急指挥部落实属地处置责任,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4.2.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原则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一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三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应急响应的启动或调整,市级层面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市、县)层面启动或调整三、四级应急响应参照市级程序执行;需要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2.3分区响应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各区(市、县)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可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区分级分类,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有效应对。
4.3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同时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4.4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区(市、县)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5.2抚恤与补助
各级政府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5.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应急准备
6.1专业防控体系建设
6.1.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市和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配齐人员编制,强化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风险评估与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等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加强市、区(市、县)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发现、先期处置、具体落实防控救治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6.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综合医疗救治机构
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诊断室,强化传染性疾病警惕意识,早发现早报告可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病例。
②区(市、县)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提升感染性疾病专科诊断、检测和救治能力,落实应急医疗扩展准备。
③区域性和市级医疗机构。除做好区(市、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准备措施外,还应承担根据统一部署做好分类病人集中救治、根据指令派出专业人员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救治病人、做好就现有医疗救治场所应急改造等市级赋予的职责。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级传染病救治中心。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负责全市重大传染病病例救治。
(3)中毒控制机构
由市卫生健康局协调贵州省人民医院指导全市重大中毒事件病例救治和医疗机构开展中毒救治工作;由市属医疗机构重点负责区域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做好重点中毒控制药品、防护设备、装备等物资储备。市一医、市二医、市公卫中心分别负责区域内相关中毒病例(伤员)救治和本片区各区(市、县)医疗机构中毒救治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中毒控制工作依托区(市、县)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及疾控机构,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和病人救治工作。
6.1.3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健全统一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承担与职责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6.1.4心理干预救援体系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要强化能力培训,制定科学的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6.1.5口岸卫生检疫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6.2人力资源建设
6.2.1市和各区(市、县)政府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全省级——市级——区(市、县)级三级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6.2.2完善应急快速小分队建设。全市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建设1支以上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传染病防控或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
6.2.3市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扩充动员机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6.3财力保障
6.3.1各级政府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将专业防控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健康教育、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建设和能力提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6.3.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依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3.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应急物资保障
6.4.1全市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实物储备、采购储备、生产力储备和资金储备。
6.4.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储备作为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网络的一部分,共同构建全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系统。
6.4.3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调用、补充和更新机制。
6.4.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救治需要,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本着“填空白、扩产能、高科技”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应急物资产业发展。
6.4.5卫生健康、铁路、公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应急医疗物资的优先运送机制和途径。
6.5应急装备建设
6.5.1按照“标准化、实战化”要求,配齐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指挥车、移动处置装备,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市级配置车载移动实验室、消杀防疫车和现场应急处置车等;各区(市、县)配备现场应急处置车,配齐背囊化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完善车载化与背囊化相结合的专业队伍装备体系。
6.5.2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贵阳)配备现场洗消、检测等专业车辆和装备,提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市、县)配齐背囊化中毒处置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提升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6.5.3市及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配置完善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试剂等配置,提升应急检测能力。支持区(市、县)提升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能力。
6.5.4为卫生应急队伍配置住宿、淋浴、餐食、油电、饮水等野外后勤保障装备,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要求,提升卫生应急队伍“长时间、远距离”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6.6应急技术准备
6.6.1定期评估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专业防控救治能力,组织制定分层分级分类应急救治方案、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方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调集调配方案、高危和脆弱群体风险监控方案、应急培训计划等应急技术方案。针对国内外突发的新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及时收集防控救治技术资料,做好技术准备。
6.6.2鼓励、支持高校等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鼓励开展对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科学研究。
6.6.3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效检测、监测技术与有效防治技术等科学研究,开展预防和治疗药物联合攻关,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能力、处置能力和研究水平。
6.7信息通讯技术保障
6.7.1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保障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通信和信息的畅通。
6.7.2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市、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平台,承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7.3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整合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8应急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市卫生健康局应定期开展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定期针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卫生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6.9健康宣传与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局和各级政府持续组织开展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利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6.10法律保障与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体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情况进行督查。
7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与衔接
7.1.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预案和工作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或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内容编入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中。各区(市、县)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1.2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编制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作为本单位工作指南。
7.1.3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可以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7.2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预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