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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申请流程
  • 申请后得到什么
  • 违规处理
  • 相关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范围:白云区、居民户口,并在白云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白云区《居住证》在白云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2)收入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

    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

    (3)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在各区范围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

    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二)受理。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三)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异议。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电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查询。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查询其个人的资格准入办理情况。

    (八)送达。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告栏或网站公布的方式送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复核、实物配租的结果。

    申请后得到什么

    得到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x(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x保障人口数x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金10元/平方米;

    2、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3、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室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

    2人以上保障家庭按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认定人口数计算。

    4、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收入困难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实物配租:1、符合上述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或单身人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可申请轮候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

    2、结合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白云区范围有稳定就业的职工,符合上述住房闲难标准,可由用工单位代表职工申请。

    3、园区和高中等院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其范围内的职工、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入住家庭情况由园区或学校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违规处理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3)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4)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承租人;(2)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3)承租人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六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内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2)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拖欠租金的,一并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房产,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承租人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2)承租人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缴纳所欠租金;承租人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应向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作出租金还款计划承诺,承诺期内仍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承租人不作还款计划承诺且拒绝缴纳所欠租金的,政府指定

    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缴纳租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情况计入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相关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8〕1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8〕82号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8483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