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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2-20 09:00 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通过会议商议或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及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切实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及产权办理等事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提高群众的生活便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区相关部门做好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载明的相关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统筹、协调推进白云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及产权办理等工作,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民政局、区消防大队、区商促局、区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六室、区交运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区属各平台公司、全区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工作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及重要事项报区政府研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在白云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公益性商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其中:

教育设施具体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具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门诊所、社区卫生站、卫生服务站等;

文化设施具体为:街道综合文化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室等;

体育设施具体为: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体育场地等;

养老设施具体为:养老院、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托老所、助残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具体为: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警务室等;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为:垃圾转运站、社区回收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

公益性商业设施:公益性农产品零售/销售/交易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大众早餐点、共享商业用房、邮政服务网点、储蓄所、社区邮政服务站/中心、综合快递服务站、邮电所、培训室、邮政/电信营业网点、邮政/电信用房等。

交通设施: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等。

第五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的具体内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表及各相关部门批准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公建设施等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监管,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属国有公共资源,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产权承接单位,由产权承接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区住建局负责对按规定进行监管的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严格按照“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的原则,统筹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空间规划六室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向区住建局报送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表及附图,其中包含公共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面积、位置及用途等内容;并配合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对已纳入挂牌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低效用地合同约定的共享设施、配套及物业,在土地出让后,根据约定的规模及有关要求,将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报送区住建局,并配合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关于无偿移交政府配套设施的约定,对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申请单位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区综合执法局是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教育局是教育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相关移交工作。

区公安分局是派出所、警务用房等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民政局是养老服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是公交设施、社会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商促局是公益性农产品零售/销售/交易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文旅局是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卫健局是医疗卫生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移交工作。

区司法局结合部门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司法解释和指导,针对移交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纠纷给予司法保障和调解。

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及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按照区政府分配移交意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同步配合移交相关主体管理使用。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配合移交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接收管理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收管理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的,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统筹、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使用对象为区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属地乡(镇、街道)等。其中产权办理对象为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和产权接收单位,由区住建局督促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移交资料后,报区政府研究。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1.教育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区教育局;

2.医疗卫生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区卫健局;

3.社区服务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乡(镇、街道);

4.体育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乡(镇、街道);

5.养老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区民政局;

6.派出所、警务室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区公安分局;

7.公共厕所接收单位为:一是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区综合执法局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是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是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是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是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站设施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管理单位负责。

8.消防站设施监督管理部门为区消防大队。

9.公益性农产品零售/销售/交易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大众早餐点、共享商业用房、邮政服务网点、储蓄所、社区邮政服务站/中心、综合快递服务站、邮电所、培训室、邮政/电信营业网点、邮政/电信用房、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等无偿划转给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承接该部分资产的管理职责。

区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及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保证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就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和位置要求等进行统筹明确并实时更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行业规范和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确定规划地块内配套设施的内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位置要求等。

第九条 土地出让前应征求地块涉及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拟出让地块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形式、配建要求、建设时序及移交方式等,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清单。涉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更新的,可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结合现行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等要求同步调整。

第十条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条件核实、同步交付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独立占地,且应当在首期报建、建设和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建成后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移交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接收管理单位按照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归区政府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依法做好辖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移交内容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区住建局作为作为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服务设施移交和监督部门,统一接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项目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同时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按照《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由产权承接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建设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协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形成联动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核准条件的,经区政府同意后调整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建公建配套设施基础上新建扩建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不便于直接使用管理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给相关单位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接收管理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不改变产权归属,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再委托其他单位使用管理,接收管理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使用管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各接收管理单位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住建、规划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方案足额配建公共配套设施并符合规划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通过区政府印发后,区住建局、空间规划六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已交付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核查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按本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移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住建局、空间规划六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直有关部门应和街道建立互通机制,及时了解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竣工、验收、移交情况。在涉及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在办理公共配套设施不动产权证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加快推进手续办理。

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区相关部门应全力协调上级部门,在获准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应加快推进资产盘活及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职责,有效化解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该根据自身职责任务,坚持“街道主导、部门联动、社区主体、各方参与”联动机制,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谋投建管用”要求,抓实“四问于民”,紧盯群众需要,聚焦使用人数、使用次数、投诉件数,切实抓好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问题和整改清单,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运行措施,抓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运营工作。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非营利公益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运营管理和维护。对养老院、停车场等可盈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市场情况研究运营管理模式,监督和指导后续经营管理工作,对收益不足以覆盖管理运行成本的,采取社会主办、政府补贴、行业监管方式实施。

区教育局应加强对配建的教育设施管理,结合普及普惠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公办强校工作,大力推进新建学校、幼儿园高质量办学,引进优质资源合作办学,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将新建幼儿园打造为示范性幼儿园,新建中小学创办成公办强化培育校、实验校、优质校,不断提高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占比。积极拓展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区卫健局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指导和协助各社区或运营单位办理相关卫生审批手续,依法严格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加强业务指导、登记校验等日常监管工作。

区文旅局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用房进行监督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保障文化和体育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经费,存在设备损坏的,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围绕阵地服务、活动开展、文艺创作等,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工作指导。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运营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策划并举办各种特色活动,进一步增强工作辐射力和影响力。

各乡(镇、街道)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利用民间文化机构、文化人才,提高文化服务效能。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应建立健全物资使用管理造册登记工作制度。不得挪用、挤占、毁损基础设施配置、文体器材、办公设施和图书等。运营主体应管好用好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相关器材,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配合区文旅局开展全区文化资源调配工作。

区民政局监督和指导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方案要明确运行模式、运营时间、运营内容、运营制度、运营资金来源、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运营“回头看”,原则上年度实现全区社区养老服务(站)监督检查全覆盖。并针对群众反映、信访和重要节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监督指导运营机构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运营机构围绕《公益性养老服务清单》开展公益性基本养老服务,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流程、档案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站全覆盖监督检查。

区商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管理,涉及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公共配套设施统一由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区商促局是农超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制定资金补助预算方案,并督促、指导实施;推进行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指导、督促行业自律。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严格按照《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惠民生鲜超市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运营。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申办相应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区交运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交通设施管理,涉及公交车站、公交首末站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建的社会停车场或共享公共停车位统一由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运营管理。

公交车站、公交首末站设施运营和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执行。

社会停车场、共享公共停车位等由区交运局统筹,按照行业建设标准及规范要求指导实施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化运行建设,并制定监督运营管理制度。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停车场安全、管理、运行、维护规范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体验感。

其他公建配套设施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抓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出让(或划拨)地块内的应建设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有最新工作要求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

附件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

类别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产权归属

接收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

教育设施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附属设施等

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站、门诊所、社区卫生站、卫生服务站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卫健局

文化设施

街道综合文化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场所、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室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文旅局

体育设施

居民运动场馆、体育活动场地、体育场地等

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

区文旅局

养老设施

养老院、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托老所、助残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民政局

类别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产权归属

接收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

公用设施

垃圾转运站、公厕、垃圾收集点等

区综执局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

区综执局

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用房等

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

区社工部

派出所、警务室等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消防站等

区消防大队

区消防大队

区消防大队

公益性商业服务设施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销售/交易网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大众早餐点、共享商业用房、邮政服务网点、储蓄所、社区邮政服务站/中心、综合快递服务站、邮电所、培训室、邮政/电信营业网点、邮政/电信用房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商促局

交通设施

公交首末站、公交车站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交运局

共享公共停车位/社会停车场等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城市运营维护管理的国有企业

区交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