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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解读

文章来源: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2-20 10:58 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

文件原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目前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贵阳市白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六)《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七)《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文件的制定说明

1.必要性。目前我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目前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制定《办法》。

2.可行性。《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经过征求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意见,征集企业代表、社会公众意见,符合实际,获得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3.合法性。《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已出台政策的珠海、深圳和中山等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设5章26条和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主要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及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对区级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作出了清晰划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详细规划编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要求。

(三)第三章移交和接收。明确了建设单位应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完成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测绘面积为准;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区政府指定监督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明确了应建未建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第四章使用和管理。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要求、委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已出让(或划拨)地块内的应建设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办法》有效期。

(六)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明确了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接收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

六、涉及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综保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七、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