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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
答: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区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策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全面落实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
问:会议组成和召开时间
答: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或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适时召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非党组成员的副区长列席。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区人民政府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指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情况适时召开。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白云经开区管委会一名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发改、工信、司法、财政、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根据需要邀请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律师、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重要情况适时召开。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专门事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科级干部受区长或副区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减少陪会。未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应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未按程序报区委批准,不得请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召开属于精简范围内的会议,要严格落实会议计划管理,年度实际开会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次数。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经过商洽拟在我区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活动,有关部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问:议事范围
答: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理论学习,研究讨论区人民政府党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有关事项。
(四)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形成意见。
(五)研究审定需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区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
(六)交流通报党组日常工作,沟通重大问题,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具体举措。
(二)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需要报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议案和重要报告;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事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七)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定期听取全区信访维稳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区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审议决策区属国有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确定区财政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另增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九)研究审议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研究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研究需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奖惩事宜。
(十二)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审议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白云经开区管委会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四)讨论须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白云经开区、区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向区人民政府专题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问:议题提交和审核
答:第十三条 提交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议事决策范围内的事项。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属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或者虽涉及多个部门,但各相关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依照分工可由区长、分管副区长独立处理的事项或副区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市场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以及会前协调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
(四)各有关方面经协商仍然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汇总后报区长审定。未经分管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研究成熟的议题,一律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研判后确定。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党组会议题。对党组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在党组成员之间逐一协商、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会前预定的各项议题,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研究一般议题。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或由区长提出。议题提交部门须事先按议题涉及范围,主动征求相关意见建议、组织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上会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涉及重大决策措施的议题,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备选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并附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供决策参考。
(二)涉及全区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咨询机构或召开相关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与空间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对照衔接。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四)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区纪委监委及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提交部门应当开展初审,并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会议审议的重要依据。会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的分析研判提出,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组织。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会议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提交部门认真审核。
(一)符合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审议事项,应由议题提交部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议题是否成熟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后,提请区长审定,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列入拟上会议题。区长已明确签署意见列会议研究的,不再履行审批程序。议题审核坚持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动议或会前仓促报送。会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的议题,原则上列入下次会议审议。议题要件不齐、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交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区长须提前向区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结合议题提交审核通过情况和区人民政府区长工作预安排,提前3个工作日整理汇总议题并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议题提交单位应根据提交事项涉及范围,提出列席该议题的单位建议名单,并填写议题审批表,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符合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副主任、有关科级干部审核把关,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核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起草会议方案并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研究论证本地区、本领域和本系统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对照区人民政府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动提出议题建议。
第二十条 坚持“短实新”会风,原则上,每次会议适量安排会议议题,合理安排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原则上时间不超过1.5小时,召开综合性会议原则上时间不超过2.5小时。会议内容关联度高、时间相近的,能够合并召开的坚决合并召开,能够纳入区人民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和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例会的,以及能够通过沟通协商处理的事项,不再单独召开会议。
问:会务组织
答: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材料制发、会议纪要起草以及根据需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等。
第二十二条 议题提交部门要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交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议题主要内容,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等。议题说明一般情况应在1200字以内。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专题会议纪要等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议题及附件材料应在会前5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材料质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同志负责初核,严把文字关、格式关;联系副主任或有关科级干部进行复核,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政治关,之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签,经审签同意后,提交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原则上应由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报告,经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材料应内容清楚、依据明确、语言精练、表述准确,一般控制在1600字以内,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专题会议议题汇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或同意,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建议,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问:会议决策和执行
答: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会议,由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并确定表决形式。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后,提报区委研究决策。主要包括:
(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奖补资金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四)其他需提请区委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会议要规范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把关,经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核。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和印制,并按照规定范围发送。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会议纪要是涉及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未经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开。各有关单位、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未印发为由拖延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按原决策执行;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提出意见建议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在区人民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中止议定事项的办理。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责任分解、跟踪督办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未按时限完成工作的单位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建议。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完成的,由专题会议主持人提出处理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职责权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办理。
第三十条 一般情况下,有关议题提交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议题材料修改并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应认真审核把关,并在会议研究前充分征求相关领导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强文件公开解读工作。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应该公开的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应该公开的文件,于文稿正式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示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一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问:会议纪律
答: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原因及委派参会人员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会议涉及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应当到会。如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会议组成人员及应列席人员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应书面提出意见。
区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重大原则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工作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会议讨论发言紧扣会议议题,严控篇幅时长,发表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语言简练、条理明晰、论点明确、措施具体,不得长篇大论、泛泛而谈。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参会人员在会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录音,不得随意传播、散布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三十六条 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材料(发送电子材料的由参会人员自行打印带至会场)、会议记录、会场照应等工作,确保会议秩序。列席人员应提前候会,根据会议议题顺序,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依次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离会。
问:附 则
答: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
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区人民政府会议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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