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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解读

文章来源: 白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11-24 13:34 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

文件原文: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白云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对制定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工作安排编制了《白云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24﹞11号)

(五)《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号

二、起草目的

在本办法实施前,我区在集体土地上采用协商搬迁的方式。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充分保障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1.多次与市级部门对接,深入领会市级要求,严格按照市级政策明确我区《白云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2.与我区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多次组织会议讨论研究,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文件主要内容

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

五、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1.根据2010年3月17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0〕7号)议定:“白云区青苗补偿不分地类,统一按照一口价进行补偿”;2020年1月3日《白云区政府2019年第九次城建例会会议纪要》(白府专议〔2020〕4号)议定:“原则同意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社保资金标准位置原标准不变。”;2020年1月9日《关于白云区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复函》“拟更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白云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白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完成了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及平衡成果,并对该成果进行风险评估,于2023年10月10日组织了听证。通过调查研究,作业单位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白云区现行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进行了分析、评价、测算和验证。

2.2024年8月27日白云区自然资源局上报了《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白云区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不调整相关事宜的请示》(白自然资呈〔2024〕176号),白云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请示内容,2024年8月30日我区上报了《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不调整相关事宜的函》“建议白云区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均不调整,继续沿用现行补偿标准,不再组织听证”。故白云区农村村民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