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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对你司作出的筑(白)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269号《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中,违法建筑的面积存在误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第三方专业测绘公司测量报告,现主动改正并通知如下:原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违法时间、地点、违法事实中“你单位于2013年2月在白云区中环路南湖郡一期3栋至7栋之间修建建筑物(砖混结构、一层、1170平方米);”现改正为“你单位于2013年2月在白云区中环路南湖郡一期3栋至7栋之间修建建筑物(砖混结构、一层、1005.50平方米);”。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贵阳市白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