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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

文章来源: 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3-07 19:31 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

贵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

贵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服务事项名称

政策依据

行使层级

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2022年分别修订)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2

职业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

3

职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

4

创业开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 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

5

就业登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1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6

失业登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1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7

《就业创业证》申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1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8

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9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9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关于印发《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9号)

区(市、县),街道(乡镇)

1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21〕57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11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

12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关于印发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 40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贵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40 号)》

市,区(市、县)

13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区(市、县)

14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三类人员)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通〔2018〕210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15

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三类人员)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

区(市、县)

16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7号)

区(市、县)

17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

区(市、县)

18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农村劳动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6号)

区(市、县)

19

一次性交通补贴(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20

一次性交通补贴(农村劳动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6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21

职业培训登记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通知》(筑人社通〔2022〕28号)

区(市、县),乡镇(街道)

22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贵阳贵安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实施细则(试行)》

区(市、县)

23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实施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7号)

区(市、县)

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1.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2 服务内容

向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1.3 提供材料

无。

1.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以下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接待并询问办事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容、办理结果。  

1.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2 职业介绍

2.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2 服务内容

提供包括市场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法规、岗位应聘信息等咨询服务。

2.3 提供材料

a)个人提供有效证明(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住证、通行证)

b)招聘单位提供有效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容、办理结果。

2.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3 职业指导

3.1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3.2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求职意向、技能职称、工作经验等实际,提供围绕其求职和职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指导、辅导、咨询等服务。

3.3提供材料

无。

3.4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容、办理结果。

3.5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4 创业开业指导

4.1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4.2 服务内容

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4.3 提供材料

无。

4.4 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接待并询问服务对象需求,登记服务对象基本信息、询问内容、服务需求、办理结果。

4.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5 就业登记

5.1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人员(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用人单位。

5.2 服务内容

为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等内容。

5.3 提供材料

a)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表》;

(3)单位就业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就业情况。

以上材料中,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就业失业登记表》为必须提供外,其余原始材料如无法提供,可由申请人以出具书面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承诺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若由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资质证明,劳动者个人信息和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4 服务流程

a)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指导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该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b)办理机构及时将劳动者就业信息等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5.5 服务时限

线下实体大厅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线上平台受理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 失业登记

6.1 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6.2 服务内容

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任一地点属于本地的城乡失业人员,依本人申请即可在本地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失业原因、失业时间等内容(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居住或者初来本地拟长期居住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6.3 提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新成长劳动力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表》。

以上材料中,除本人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表》为必须提供外,其余原始材料如无法提供,可由申请人以出具书面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承诺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公共服务机构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4 服务流程

a)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受理失业人员申请,指导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该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b)办理机构及时将劳动者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6.5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a)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如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c)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d)拒绝就业服务: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就业公共服务的;连续6个月(每月确保至少联系1次)无法取得联系的;

e)已进行就业登记、移居其他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6.6 服务时限

线下实体大厅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结,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线上平台受理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7 《就业创业证》申领

7.1 服务对象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者。

7.2 服务内容

申请人申领《就业创业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

7.3 提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7.4 服务流程

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公共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就失业情况核实后发证。

7.5 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8 自主创业补贴申领

8.1 服务对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8.2 服务内容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者的经营注册地、实际经营所在地和租赁经营地点三者应当一致。

8.3 提供材料

a)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同时,还需按照身份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首页、户主页、本人页)。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并由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b)需提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营纳税证明以及其它正常经营相关印证材料,包括经营流水、进货单、出库单等(不含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缴纳相关凭证)。

c)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d)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e)创业者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f)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首次创业的证明。

8.4 服务流程

a)受理。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b)审核。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c)审批。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根据资金申报、审核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d)公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e)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创业补贴。

8.5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

9.1 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9.2 服务内容

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已成功申请并全额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对已享受场租补贴政策后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者姓名等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凡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且新的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是已享受补贴人员的夫妻、子女的,不再享受该补贴政策;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年龄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同时,需缴纳社会保险。

9.3 提供材料

a)创业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同时,还需按照身份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各类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农民工户口簿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户口簿不能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并由所属街道(乡镇)核实。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b)需提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营纳税证明以及其它正常经营相关印证材料,包括经营流水、进货单、出库单等(不含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缴纳相关凭证)。

c)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d)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缴纳租金凭据复印件,验原 件。

e)创业场所租赁方出具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产证以及房屋确权证等)复印件。

f)创业场所租赁方(甲方)开具的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证明。

g)经营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没有纳税的要提供减税证明。

h)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i)创业者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9.4 服务流程

a)受理。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b)审核。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c)审批。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根据资金申报、审核制度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d)公示。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e)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创业补贴。

9.5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1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0.1 服务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a)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b)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c)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d)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审核通过的时间开始计算)。

e)失去农村土地或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人员。

f)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g)就业困难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h)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在城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10.2 服务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和服务。

10.3 提供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b)《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c)视申请人困难类型按规定提供:毕业证、本人或家人残疾证、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材料、助学贷款合同、低保证明、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残疾证、失地证明、户籍证明、退捕渔民证明、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0.4 服务流程

a)申请人员向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b)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即时受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c)区(市、县)人社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反馈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d)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10.5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11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1.1 服务对象

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11.2 服务内容

a)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b)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c)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d)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e)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1.3 提供材料

a)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b)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材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c)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1.4 服务流程

a)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受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县级及以下乡镇(街道)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b)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c)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

d)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e)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11.5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12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2.1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法人、其他组织。

12.2 服务内容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12.3 提供材料

a)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b)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c)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d)银行账户信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2.4 服务流程

a)县级及以上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按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受理符合条件申请,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工资缴纳及社保发放资料是否真实;

b)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c)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2.5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13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毕业生)

13.1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

13.2 服务内容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3.3 提供材料

a)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b)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应届毕业生情况:①本省籍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或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情况;②外省籍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情况;

c)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3.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技工院校)提供上述材料,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技工院校)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13.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4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三类人员)

14.1 服务对象

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

14.2 服务内容

未享受过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方式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省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14.3 提供材料

贵阳市脱贫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类人员个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6个月及以上工资收入证明等。

14.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个人社保卡。

14.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5 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三类人员)

15.1 服务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15.2 服务内容

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

15.3 提供材料

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人员名单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政府部门内部核查)、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连续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15.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5.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6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

16.1 服务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16.2 服务内容

对2022年以来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16.3 提供材料

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2022年1月1日以来省外返乡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6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16.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6.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7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三类人员)

17.1 服务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17.2 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7.3 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政府部门间内部核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市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17.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7.5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8 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农村劳动力)

18.1 服务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18.2 服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18.3 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市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18.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18.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19 一次性交通补贴(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19.1服务对象

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

19.2服务内容

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19.3提供材料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个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通过与乡村振兴部门核验)、本年度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或省外务工证明。

19.4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上述材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或个人社保卡。

19.5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20 一次性交通补贴(农村劳动力)

20.1 服务对象

农村劳动力或相关单位及其他统一组织农村劳动力到省外就业的各类市场主体。

20.2 服务内容

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除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20.3 提供材料

1.自行外出到省外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招用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或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个人)。

2.由相关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统一组织到省外就业的,须提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活动,同意后组织实施。需提供包(租)车合同、费用票据、花名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或省外务工证明、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请表(企业)等。

20.4 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个人社保卡。

2.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上述材料报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0.5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21 职业培训登记

21.1 服务内容

为有职业培训意愿的劳动者或企业登记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计划参加培训工种(职业)、培训时间等内容。

21.2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企业。

21.3 提供材料

a)个人申报培训,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人员类别材料(贫困家庭子女需持相关证明;毕业年度的高校学生需持学籍证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持毕业证;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为“失业”状态)。

b)培训机构申请培训开班,需向所辖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贵阳市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2)《贵阳市技能培训个人申请表》;

(3)《贵阳市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技能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

(5)培训计划(大纲);

(6)师资证明材料。

21.4 服务流程

a)个人持《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到以下渠道报名。(1)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2)各区(市、县)人社就业部门;(3)各定点培训机构。

b)培训机构向受理开班的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开班,同意开班后,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受理开班的人社部门进行培训过程监管,培训结束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c)参加市场化培训的,由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辖区社会化培训工作实际推荐培训机构。

21.5 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22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22.1 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企业职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2.2 服务内容

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

22.3 提供材料

a)办理证书直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原件、复印件等;

b)办理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补贴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之一);企业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职工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对公账户;培训成本支出凭证(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

22.4 服务流程

申请人须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a)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到企业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b)“五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地、常住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c)贵阳市建档立卡脱贫户和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到常住地、户籍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驾驶证证书直补。  

d)取得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一年内并在我市就业的劳动者,到企业注册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补贴。

e)办理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补贴流程按照《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申报由劳动者在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其就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书复印件,审批部门将劳动者个人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实名制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无误后给予劳动者个人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2.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23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23.1 服务对象

符合规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23.2 服务内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3.3 提供材料

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23.4 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提供上述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3.5 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