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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白自然资告字〔2024〕6号)

文章来源: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07-16 14:20 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

白云区申报实施白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24626日经省人民政府以黔府用地函〔2024579文件批准,该批次用地涉及ZB-06地块,需征收都拉布依族乡都拉村、奔土村集体土地12.5146公顷〔其中农用地12.5143公顷(旱地1.2635公顷、水田0.0278公顷、林地7.119公顷、园地3.9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807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本次征地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白府专议〔202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0.25万元/亩;

(二)林木补偿费:1.69万元/亩;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都拉布依族乡耕地6.84万元/亩、非耕地2.736万元/亩。

上述三项费用合计补偿标准:都拉布依族乡耕地8.78万元/亩、非耕地2.736万元/亩。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及方式

支付对象:被征地村委会及农户

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白府专议〔2020〕4号)规定,青苗费一次性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中村集体得综合地价的8%,个人得综合地价的92%。

三、实际补偿被征地村征地费用

序号

被征收土地村

被征收土地面积(亩)

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万元)

备注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合计

青苗费

林木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

1

都拉村

123.0465

7.71

115.3365

383.254464

1.9275

13.02990

368.297064

2

奔土村

64.6725

11.6595

53.013

247.413978

2.914875

19.704555

224.794548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

该批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74人,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精神,征收土地青苗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兑现给被征地村集体及农户,涉及村集体及农户补偿比例按规定执行。另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精神,对符合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失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

六、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24年8月5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办(联系电话:84610230)。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贵阳市白云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