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白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下载.doc)。《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区人民政府网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通信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9号白云区行政中心北7楼714室,邮政编码:550014)。
(2)当面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9号白云区行政中心北7楼714室)具体负责受理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当面申请(咨询电话: 0851-84616993)。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但须确认受理机构是否收到。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 0851-84616993)。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白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费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有关事项
(1)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到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门户网站搜索已主动公开信息,检索不到的,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请尽可能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及时、准确获取所需信息。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是受理机构已制作、获取并保存的完整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受理机构不予提供。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请对申请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按所涉工作和辖区选择受理单位,以减少补充说明和转交环节。
(6)举报、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请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相关事项或者反映情况。
(7)由于邮件寄送、传真发送、网络传输等可能出现故障,导致受理机关未能收到申请或者答复书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可拨打0851-84616993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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